|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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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石家庄市峪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73287.4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220元,由被告石家庄市峪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1036元,由原告***自负3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上诉案件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邮编:050200)。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