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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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润万嘉置业有限公司 江苏广通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天雁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常州钢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润万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常州钢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454247.7元及利息(该款自2013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2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2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常州钢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承建工程的价款15454247.7元享有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被告常州润万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常州钢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工资损失231841.6元及保证金利息损失2037369.84元,合计2269211.44元; 四、被告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常州润万嘉置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常州钢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196元、鉴定费费186236元,合计398432元,由原告常州钢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9677元,被告常州润万嘉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87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