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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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报酬2143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2143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8年8月1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大连永佳设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大连永佳设计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14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