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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索克医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宿迁联盛化学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安徽索克医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84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42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8元,减半收取计1154元,由被告安徽索克医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8元。

裁判日期 2019-10-25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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