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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嘉楠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贷款本金321136.1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至2018年5月10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16505.44元(嗣后利息,按照合同及借据台账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公告费300元;

四、被告淄博嘉楠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0元,财产保全费2210元,均由被告***、淄博嘉楠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缴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9
发布日期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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