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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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中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 安徽中禹橡塑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凤农商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凤农商行流借字第4933061220160901号)、《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60462)、《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60463)、《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60464)、《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60466)、《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60467)、《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60468)、《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60469)生效。 二、被告安徽中禹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984749.75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8日,共计拖欠466840.72元,此后期间以实际结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为12.48%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日止)。 三、被告***、***、***、***、***、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13元,减半收取13206元,由被告安徽中禹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