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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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8,411,90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本金8,411,90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7月19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6,80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同上述给付义务一并履行,被告湖北华奥安防科技运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银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支行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是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8-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