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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灵宝黄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灵宝兴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灵宝黄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金冶炼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灵宝兴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灵宝黄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金冶炼分公司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裁判日期 2020-9-2
发布日期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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