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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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槐鹏工贸有限公司 湖北荣泽车桥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十堰市福天至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十堰市福天至工贸有限公司应偿还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344096.48元及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10.296%自2018年6月25日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 二、十堰市福天至工贸有限公司应偿还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19776.99元及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10.296%自2018年6月26日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 三、十堰市福天至工贸有限公司应偿还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864939.0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9.828%自2018年7月9日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 四、湖北荣泽车桥实业有限公司、十堰槐鹏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368.00元,由十堰市福天至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