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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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7348.79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0621.25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非医保用药费用494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受理费3615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5615元,退回原告1807.5元,余额3807.5元,由被告***承担,限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后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9-8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