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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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德瑞博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本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欧冶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德瑞博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本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77,04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江苏德瑞博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本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16,357.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江苏德瑞博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本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律师费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上诉状请求金额预缴上诉受理费,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