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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驿城区道路货运行业协会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西平营销服务部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商水县路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上海忆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共赔付原告***10000元(已经支付);

二、被告驿城区道路货运行业协会在安全统筹中赔付原告***199311.95元;

三、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95419.40元,因被告***垫付47200元,故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支付原告***48219.40元,支付被告***47200元。

以上二、三项,款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29元,减半收取2965元,由被告***负担2076元,被告***负担8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25
发布日期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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