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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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县立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驻马店凯厦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汝南县立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原告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17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29日至2020年4月29日止按月利率8.64‰计息;2020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原月利率8.64‰基础上加收50%计息);被告沈园恺、***、***负连带责任; 二、被告汝南县立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如果不履行前款义务,被告驻马店凯厦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抵押房屋(位于汝南县汝宁街道梁祝大道与滨河路交叉口西北山水苑小区公寓楼15-16层、17-20层;房屋所有权证号:00090770,建筑面积1586.64平方米;00090766,建筑面积2969.65平方米),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在本金为117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的担保范围内,原告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000元,由被告汝南县立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沈园恺、***、***、驻马店凯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