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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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拓安光电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拓安光电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1830192.04及利息(以1830192.04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22元,减半收取113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11元,由被告拓安光电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622元。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