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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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中区恒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枣庄市新银河家具有限公司 枣庄市兴宇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枣庄市恒宇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鲁0402民初46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鲁0402民初46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枣庄市新银河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各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对枣庄市兴宇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共计2670元,由枣庄市中区恒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新银河家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负担1150元,由枣庄市新银河家具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