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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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亚模业科技有限公司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泰州海天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东亚模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131,800元、留购价款100元; 二、被告江苏东亚模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7月1日的违约金22,781.72元; 三、被告江苏东亚模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未付租金131,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 四、被告***、***、***对被告江苏东亚模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东亚模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8元减半收取1,469元、财产保全费1,179元,共计2,648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江苏东亚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