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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州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湛江市卓帆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运费766,167.68及违约金(从2018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湛江市卓帆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48元,由原告负担856元,被告负担11,1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18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