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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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云岩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云岩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渔安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云岩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9043.27元、利息人民币2352.94元、罚息人民币1899.86元、复利人民币248.26元,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均暂计算至2020年4月10日,之后的罚息和复利按罚息利率月利率12.75‰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贵阳云岩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