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102民初6570号 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 负责人:李峰,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灼玮,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7月22日 待裁事项: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78元,由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