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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2民初5858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山东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胜利油田恒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8万元及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以34.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3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3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利率以年利率6%为最高限)。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均由被上诉人山东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