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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虹天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韩顺纪精密金属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830执2583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韩顺纪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喜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修京,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虹天电器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雪飞,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韩顺纪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虹天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2019)苏0830民初7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一、被告江苏虹天电器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韩顺纪精密金属有限公司货款81792.7元,被告江苏虹天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给付货款10000元、2019年5月25日给付货款20000元、2019年6月25曰给付货款30000元、2019年7月25日给付货款21792.7元;二、如被告江苏虹天电器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韩顺纪精密金属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江苏虹天电器有限公司所有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另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三、案件受理费1994元,减半收取997元,由被告江苏虹天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四、涉案纠纷一次性调解解决,双方无其他无争议。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江苏虹天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显示签收,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江苏天虹电器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亦未实际履行。

2、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19年11月2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苏虹天电器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中;2019年11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11月21日分别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等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虹天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有价证券登记信息、工商、股权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江苏虹天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H×××××的车辆,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其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4、根据盱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9年8月22日的查询反馈,查询到被执行人江苏虹天电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工业集中区的产权证号为盱国用(2015:)第779号的土地使用权,本院于2019年9月2日查封了该土地使用权,本案系轮候查封,且设定抵押权,故本案暂不宜处置。

5、本院于执行人员2019年11月23日前往被执行人江苏虹天电器有限公司所在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通过与江苏虹天电器有限公司门卫谈话了解到该公司已经不生产经营,同日,本院执行人员通过与江苏虹天电器工有限公司作人员谈话了解到该公司已停业,只有几个办公室工作人员。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以发送短信形式将被执行人江苏虹天电器有限公司名下除上述查封的财产外,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予回复。在本案立案之初首次与申请执行人谈话时已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果你不能提供有效的关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根据法律规定采取了其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有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出现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81792.70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其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该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件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2019)苏0830民初72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代银

审判员  吴银国

审判员  赵学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笑笑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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