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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兰陵县祥明物流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南环段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11645.40元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6.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并经原告同意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