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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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梁山县人民法院(2019)鲁0832民初592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梁山县人民法院(2019)鲁0832民初5928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三、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上诉人***、梁山金阳光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损失费418112元、评估费30000元,共计448112元; 四、上诉人***、梁山金阳光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已支付的赔偿款30000元; 五、驳回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 六、驳回上诉人***、梁山金阳光物流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50元,由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