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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确认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汇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汇通(集团)水电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乌国用【2004】第0008045号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归原告新疆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

二、被告新疆汇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汇通(集团)水电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新疆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乌国用【2004】第0008045号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至原告新疆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

本案受理费50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150元,由原告负担,多交25150元本院依法退还原告新疆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15
发布日期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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