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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荷花支行 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高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偿还借款本金1500元及其利息6258.97元(该利息从1996年12月26日计至2019年4月30日。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12.81‰月利率计算,逾期部分的利息按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上浮20%计算,以后的利息按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上浮20%计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还清给原告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荷花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7-02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