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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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江西嘉佑曙光骨科医院 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赔偿款6721.50元。 二、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5985.2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0元,由被告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