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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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100196303460100的《个人授信协议》;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5月9日利息及罚息为19251.40元,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款清之日为止的利息及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超过年利率24%计付)。 三、被告***、***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44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521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13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