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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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宝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2民初4675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吉林宝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爽。 原告***与被告吉林宝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9-8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