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腾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346601.63元(已扣除担保服务费76486),并赔偿原告截至2018年9月13日的利息损失4075.29元;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的利息损失以356601.63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346601.63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920元,由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626元,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6294元。 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