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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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56800元、货价1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为80855.04元,之后以3568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7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60元,由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027元,由被告***负担7433元,被告***连带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