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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浩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款24880.06元,并赔偿原告截至2018年6月5日的利息损失1414.88元,自2018年6月6日起的利息损失以垫付款24880.0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继续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应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连带责任。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2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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