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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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奥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宁波北仑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宁波北仑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宁波奥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95元,由被告***、***、宁波奥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7-24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