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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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六合区佳景园艺场 南京嘉盛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南京市六合区佳景园艺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南京嘉盛景观建设有限公司325513.3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南京市六合区佳景园艺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南京嘉盛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2996元,减半收取计114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98元,由南京市六合区佳景园艺场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479元,由南京嘉盛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200元,南京市六合区佳景园艺场负担22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