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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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399.1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罚息4084.6元,并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2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元,由原告***负担128元,由被告***负担350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
| 裁判日期 | 2018-10-1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