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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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车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众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浙江众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车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 二、被告浙江车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众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物,即开瑞牌轻型封闭货车一辆(车牌号皖A×××××号、发动机号HL60D11605948、车辆识别号码LVM6A1G16HB049676)。 三、被告浙江车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众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付租金4550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22日,此后租金按65元/日继续计算至车辆实际返还之日止)。 四、被告浙江车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众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逾期支付租金产生的违约金10000元、律师代理费2500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浙江车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