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壶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815元、截止2019年3月28日的利息33840.58元及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贷款合同约定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1元,减半收取695.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