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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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华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华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00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武汉华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34422.38元(其中逾期违约金26540元;追加违约金7882.34元,按逾期违约金26540元,自2018年2月5日暂计至2019年9月25日,实际计至判决生效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22元,由被告武汉华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