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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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光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及利息共计16459335.7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278元,原告负担26722元,三被告负担 1205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