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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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德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61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61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山东德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深圳市龙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66804.1元及逾期利息(以866804.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9年2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249元,保全费5000元,上诉人深圳市龙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上诉人山东德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662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龙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773元,上诉人深圳市龙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上诉人山东德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934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龙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39元;综上,被上诉人山东德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上诉人深圳市龙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3359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