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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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高密市龙基鞋业有限公司 山东屹隆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高密市龙基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0623第29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99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复利、罚息计算至2019年10月21日为1662277.94元,之后的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屹隆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殷焕文、孟菊香、殷宏博对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屹隆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殷焕文、孟菊香、殷宏博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密市龙基鞋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56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高密市龙基鞋业有限公司、山东屹隆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殷焕文、孟菊香、殷宏博负担。鉴定费24600元,由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