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闻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基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0956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0956号民事判决的第四项 三、变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0956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被上诉人山东闻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上诉人深圳市基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批产品货款差额1497132元; 四、驳回上诉人深圳市基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373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基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365元,由被上诉人山东闻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7008元;反诉费1422.16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基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山东闻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923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基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757元(上诉人二审多交的10989元可凭据申请本院退还),由被上诉人山东闻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