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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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健民过滤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枫围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6民初7770号之二 原告:上海枫围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沈玉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琳,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健民过滤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尤健明。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准予原告的申请,解除对被告桐乡市健民过滤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张杰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张奇琛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