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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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瓦良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祥恒包装有限公司 浙江洁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浙江祥恒包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反诉被告浙江祥恒包装有限公司支付反诉原告海宁瓦良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7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结清; 三、驳回反诉原告海宁瓦良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反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6430元,由原告浙江祥恒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反诉原告海宁瓦良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472.5元,反诉被告浙江祥恒包装有限公司负担87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MACROBUTTONNoMacro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4-23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