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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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市金鸿物流有限公司 山东恒圆精工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恒圆精工部件股份有限公司74460元及损失(损失计算:以74460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21日开始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75元及诉讼保全申请费8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