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省益航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省益航商贸有限公司剩余购车款本金41500元及利息(按月息2%计算利息,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