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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清市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临清联信正清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事务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临清市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误工损失及司法鉴定费用共计2715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承担480元,被告承担5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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