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五矿地产湖南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4403.5元及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日止的利息1893.6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00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00元,由被告湖南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