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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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亿法尔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 河北瑞众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分行 辛集市吉特制衣有限公司 辛集市马庄新新锐服装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辛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辛集市吉特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分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从2019年12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从中扣除被告已付利息115.68元,2020年5月14日为全部贷款提前到期日); 二、被告辛集市吉特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分行律师代理费166,839.9元; 三、如被告辛集市吉特制衣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二项如期全额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分行有权以被告辛集市吉特制衣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地产(房产证号:辛房权证市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辛国用(2008)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河北瑞众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辛集市马庄新新锐服装厂、石家庄亿法尔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辛集市吉特制衣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有权对本判决第三、四项所列物保和人保担保方式的清偿顺位自由选择,所列物保和每个保证人的担保范围相同均为:10,000,000元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本案案件受理费81,800元、律师代理费166,839.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被告辛集市吉特制衣有限公司、河北瑞众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辛集市马庄新新锐服装厂、石家庄亿法尔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05236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联系电话:181××××7352)。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