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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9844.27元及利息、违约金、消费手续费(计算至2019年8月12日,利息1744.74元、逾期违约金1626.04元、消费手续费315.19元;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按照未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5%计算违约金)。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638元。(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裁判日期 2019-10-17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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