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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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广西水电工程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共有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王伟死亡后从第三人广西水电工程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获得的一次性工伤抚恤金382180元,由原告***分得122297.6元、原告***、***、***各分得7643.6元,被告唐某分得114654元、被告***分得122297.6元。被告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22297.6元,并向原告***、***、***各支付7643.6元,合计145228.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516元,由原告***、***、***、***负担1336元,被告唐某、***负担21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






